救援、防控与自救:“东方之星”陨殁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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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1:40:42

根据这种宪法观念,真正的宪法危机是不能通过宪法法院来解决的,在人民之敌出现的情况下,宪政危机只能通过政治机构解决,并且在施米特看来只能是国家元首。

但是,一府两院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控制监督却是直接的,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范性文件对一府两院发挥的规范作用远不如其本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控制作用来得强有力。应该说,在计划经济社会,政治法律领域的这种做法是与经济生活的原则相一致的,人们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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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人们常说,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这话有些道理,但不确切。如果法律、法学界人士能够改变观念,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释宪或立法、修改法律等措施保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将不会特别困难。[3] 李晓兵:《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法学》1996年第6期。一方面,宪法实施须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不可以脱离现行宪法的文本和宪法的原意,不可以违反对宪法进行学理解释的规则,按自己的想象各取所需、为我所用,任意解说宪法,甚至将外国宪法想象为中国宪法并据此讨论中国面对的民主、法治和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等课题。这些做法或倾向实际上不是法律规定使然,而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人大制度观念或指导思想使然。

按照这种思维定势,国家机构内其他国家机关与人大的关系,基本上就是它们与本级人大的关系,似乎作为地方国家机关,不论是政府还是法院、检察院,讲负责首先和主要地是对本级人大负责,其次才是对上级人大乃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立法法》的一些条款实际上起到了确认并将类似的不合理做法固定化的作用。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刘少奇同志在1954年宪法解释中提到的54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建设历史经验总结以后,除吴邦国委员长,国家重要文件再也没有提到宪政一词。

中国共产党人正是由于高举起了宪政这面大旗,并且切实实行宪政,包括实现党内、军内和革命根据地政权组织的人民民主,严明法纪、政纪、党纪、军纪,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才将最广大干部、工农大众以及进步的阶级阶层团结在一起,最大限度孤立了敌人,并调动起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翻了不搞民主搞独裁、不搞法治搞党治、人民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的国民党反动政权。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他要求宪法草案通过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同时中共中央曾多次指示,强调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战略目标。

法治不就等于民主政治,但法治不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态,更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属性。民主、法治、人权是宪政的实体内容,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宪政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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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根本主张是需要真正实现新式代议制的民主共和国,主张立刻实现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自由之民主权利,这种根本主张,共产党是绝不放弃的,即使一时不能实现,将来也还是要实现的。因此深入讨论和充分论证宪政一词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今天仍然是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的重大课题。例如,1939年12月1日,中国共产党在中央关于推进宪政的第二次指示中明确指出。自1956年起,由于国内外各种原因,中国共产党开始实行一条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搞了很多政治运动,使民主法制建设遭受了严重破坏,公民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

说当时党讲宪政主要是为了和国民党作斗争,这不是给自己抹黑吗?再次,有人说宪政论者就连宪政与社会主义是否相容这样的基础性问题都没有解决。邓小平同志在1942年发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开宗明义地指出,我们党绝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因为那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最有效的办法。例如宪政是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样提出宪政概念的科学内涵,其重大意义有以下几点:宪法四要素可以比较全面的概括宪政概念应有的内涵。

民主、法治、人权制度的严重缺失,终于成为十年文革历史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和条件。社会主义宪政研究也出现在教育部2002年提出的建设50个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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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100多年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我知道我这样做是要坐牢的,也可能会掉脑袋,但是我还是义无反顾地参加了。

他说,所谓宪政,就是以合乎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负担应当负担的义务,无论是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我们要不断发展我们的民主、法治、人权,强调依宪治国,它早就划清了我们同资本主义政治的界限。这里混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原则界限。这是一般干部和普通老百姓都能够轻易了解的。但它的发展必须同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以及经济文化社会制度的改革相适应。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宪法严重缺乏应有权威的问题。

这些年来胡锦涛同志曾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如果说革命根据地时期和建国后前8年,属于社会主义宪政的初期阶段,那么82年宪法制定以后的30年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宪政的中级阶段。

民主、法治、人权观念和制度建设对保证中国经济取得人类历史发展奇迹所起的促进保障作用也是世界公认的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二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是民主不能完全包括法治和人权;宪政是在现代政治领域里民主、法治、人权这三个基础性概念更高度的理论概括。

这些年来胡锦涛同志曾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保障人民的权利实为宪法的重要任务,而宪法便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同时中共中央曾多次指示,强调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战略目标。我们的根本主张是需要真正实现新式代议制的民主共和国,主张立刻实现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自由之民主权利,这种根本主张,共产党是绝不放弃的,即使一时不能实现,将来也还是要实现的。现在流行的政治文明综合说、政治成果形态说等,都过于抽象和难以理解;可以突出宪法在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中极其崇高的地位和作用。宪政概念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和一些政府部门的重视。

如果说革命根据地时期和建国后前8年,属于社会主义宪政的初期阶段,那么82年宪法制定以后的30年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宪政的中级阶段。宪法不是奢侈品,不能只是供人观赏。

这里混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原则界限。1982年宪法制定以来30年我们在宪政建设方面取得的快速发展和重大成就,是世界公认的。

这是一般干部和普通老百姓都能够轻易了解的。我们要不断发展我们的民主、法治、人权,强调依宪治国,它早就划清了我们同资本主义政治的界限。

他说,所谓宪政,就是以合乎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负担应当负担的义务,无论是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中国共产党人正是由于高举起了宪政这面大旗,并且切实实行宪政,包括实现党内、军内和革命根据地政权组织的人民民主,严明法纪、政纪、党纪、军纪,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才将最广大干部、工农大众以及进步的阶级阶层团结在一起,最大限度孤立了敌人,并调动起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翻了不搞民主搞独裁、不搞法治搞党治、人民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的国民党反动政权。我目睹和亲历了旧社会的政治腐败,民不聊生,又从他那里听到了在延安的故事和解放区的生活情境。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人大会议期间所说,2004年宪法修正是中国宪政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

例如,1939年12月1日,中国共产党在中央关于推进宪政的第二次指示中明确指出。这里,我还想对有关宪政概念中的争论做几点释疑。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法治不就等于民主政治,但法治不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态,更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属性。

1949年我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民主、法治、人权彼此区别又相互依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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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根据这种宪法观念,真正的宪法危机是不能通过宪法法院来解决的,在人民之敌出现的情况下,宪政危机只能通过政治机构解决,并且在施米特看来只能是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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